您的当前位置:保险首页 > 保险产品大全 >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评分:

0.0

(已有5人评分)
人气:0 人浏览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公司介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保集团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目前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2013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规模3690亿元。目前公司在34个省市自治区、286个地市、1737县市区都设有面向客户的销售和服务机构,与6万多家银行网点建立了合作关系。...查看详细>>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发行公司: 人保寿险 保险类别: 万能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其中每月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        ※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 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 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     50%       25%      15%        10%          5%                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 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 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持续交费奖励:        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 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 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 天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天内,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0岁的李女士购买了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的“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每期保费6000 元,连续交费10年。        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保单年度未的现金价值=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保单年度未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时可领取的金额为退保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2008-2024 金投网 www.cngold.org ICP备案:浙备09076998号-6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40239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汉盛(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tousu@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