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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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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是一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长城人寿志存高远、经营稳健,以“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品牌”为目标,倡导“让服务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空间。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截止2012年底,长城人寿已设立北京、四川、山东、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查看详细>>

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行公司: 长城人寿 保险类别: 分红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到终身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 一份计划,多重收益;     2. 交费灵活,用途随意;     3. 责任简单,保障回归!     4. 终身保障,一生分红;     5. 廿年返还,资金回收;     6. 不领生息,额外惊喜; 投保事项:     1、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     3、保险期限:终身。

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高度残疾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单利益: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动垫交: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保险单借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是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对权益类市场、固定收益类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判断,从而确定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市场的变化,动态地调整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产品账户的收益率水平。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的来源:我公司分红产品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死差和费差。其中实际赔付支出少于预定死亡支出就产生死差收益,实际费用支出少于预计费用支出就产生费差收益,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计投资收益就产生利差收益。     红利的分配方式:我公司分红保险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红利的实现方式:我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您申请时,给付分红累积账户中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我公司根据分红账户的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并将不低于70%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险单持有人。 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影响保险单分红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分红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实际赔付状况、实际的营业费用状况等。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利益演示:     岳先生,30周岁,为自己储备养老金,选择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选择10万元,每年交费6590元,连续交满10年,未来将获得: 30周岁至50周岁,享有100000元身故或高残保障 50周岁时,总共72490元养老金,如果不领,公司给予日复利生息,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50周岁至100周岁,享有10000元身故或高残保障;若生存至100周岁,则 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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