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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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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91.71亿元人民币。阳光人寿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公司价值不断提升,目前已有30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600余家,以专业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人身、养老、医疗、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查看详细>>

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行公司: 阳光人寿 保险类别: 分红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0(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到80周岁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双收益——年年收益 祝寿收益  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幸福生活年年享;六十周岁领取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晚年生活乐无忧。 投资策略  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可选择保留在阳光,每年享受复利生息,财富稳健增值;八十周岁合同满期返还保险费,本金保本安心。 双恒久——领取恒久 分红恒久  高额领取直至八十周岁,选择越早,获利越久;岁岁保单分红,共享阳光经营成果。

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生存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分红说明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红利来源  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等,利差指实际投资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异,死差指实际死亡率和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用之间的差异。 红利分配  本公司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根据每张分红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是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 红利领取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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