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所附主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年龄和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确定,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后,主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给付额度变更为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 (一)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的三倍; (二)主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或全残鉴定之日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按照投保年龄和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确定的主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或全残鉴定之日以前已交保险费次数的所得数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三倍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重疾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