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经审核同意,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照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相应减少,如果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主合同同时终止,我公司将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主合同账户价值退还给您。 (注:主险保费6000元以上可以附加) 四、持续奖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我公司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1、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纳,但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三及之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我公司给付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五、费用说明 1、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1)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 您交付期交保险费后,我公司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