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1、在本保险每一责任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电话话费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打所致的超过正常话费的损失; (2)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2、本合同条款中的“有明显痕迹的盗打”,是指采用搭线、并线方法非法盗用投保人电话的线路,而使电话合法用户话费增加,造成话费损失的行为。 3、本合同条款中的“外来”,指盗打行为是在电话合法用户的投保电话处所外实施的。 4、本合同条款中的“正常话费”,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以及经其许可而使用电话而产生的通话费用。若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无法明确区分正常话费部分和被盗打损失部分,则以被盗打前六个月的平均话费金额作为每月正常话费金额。 除外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以及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允许进入投保电话处所内的人实施的行为; (2)公共场所的营业性质电话(包括但不限于有人看守的公用电话、无人看守的IC电话、投币电话)以及有偿电信服务台、信息台、寻呼台、单位总机所使用的电话被盗打; (3)未经电信部门许可,私设附机; (4)被保险人因转让、赠与房产或其他按电信部门规定应办理移机或更名过户手续等其他情形,而未事先在电信部门将附属的电话办理移机或更名过户手续。 2、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盗打至有偿电信服务台、信息台及其他各种收费服务电话的话费; (2)盗打至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话费; (3)盗打用于网络数据通讯的费用; (4)任何话费的滞纳金、利息、罚息; (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损失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