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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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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公司介绍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友邦保险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友邦保险」或「本集团」)是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7个市场营运,包括在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越南、新西兰、中国澳门和文莱拥有全资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斯里兰卡附属公司的97%权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以及在缅甸的代表处。友邦保险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及服务,涵盖退休储蓄计划、寿险...查看详细>>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
发行公司: 友邦保险 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 《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 《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康爱”相伴——抗癌无忧!   让年轻生命绽放绚丽光彩,让老年生活悠闲自得,友邦为您提供两全之计! 友邦 “康爱”保险计划,除提供保障期内恶性肿瘤保障外,在保障期末更可领取等值于满期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为安享老年生活提供完善保障。   每个人都梦想拥有健康幸福的人生,但无人能保证“恶性肿瘤”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患恶性肿瘤所带来的身心伤害和经济压力,您是否已经做好充足的准备,自信的面对?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伴随人生旅途的“抗癌卫士”。   恶性肿瘤,人类健康的第一杀手 癌症正在成为全球疾病负担的一个日益重要的因素。目前有2460万癌症患者;到2020年,估计将达到3000万。到2020年,癌症每年可造成1000多万人死亡。如果这一趋势继续,每年新病例的估计数预期将从2002年1090万增加至2020年1600万。这些病例的约60%将发生在世界较不发达地区。目前每年几乎有700万人死于癌症。 在发达国家,癌症是继心血管病之后第二位最重要的死亡原因,并且流行病学证据表明这一趋势在较不发达世界正在显现。在南美和亚洲等“转型”国家或中等收入国家尤其如此。在所有癌症病例中,已有超过半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肺癌比任何其他癌症造成更多人死亡。某些癌症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更为常见:前列腺癌、乳腺癌、结肠癌。肝癌、胃癌和宫颈癌在发展中国家较常见。 如果不幸患恶性肿瘤,需要花费多少治疗费用? 一般医疗费用10 - 30万元!如果你生活在上海、北京、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或是在中等城市,以上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还可能翻番!     保单特色 高保障——恶性肿瘤保险金额最高可投保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费豁免——如客户不幸身患恶性肿瘤,除可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患恶性肿瘤之后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106%  身故保障——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106%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II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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