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1.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 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女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单所载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无理赔优惠额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本公司将其作为住院每日额外补贴,再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后给付受益人。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在扣除其他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医疗保险所得给付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无理赔优惠额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届时其保险金额将为其基本保险金额加上无理赔优惠额。 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前往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无理赔优惠额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