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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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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公司介绍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友邦保险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友邦保险」或「本集团」)是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7个市场营运,包括在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越南、新西兰、中国澳门和文莱拥有全资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斯里兰卡附属公司的97%权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以及在缅甸的代表处。友邦保险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及服务,涵盖退休储蓄计划、寿险...查看详细>>

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
发行公司: 友邦保险 保险类别: 投资连结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出生满 30 天 —70 岁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1、身故全残 双重保障  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为趸交,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不定期缴纳追加保险费;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获得身故保障, 75岁前还拥有全残保障利益,更显人性关怀。 (注:按约定缴纳趸交保险费,并不保证在整个保险期间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账户价值降低到不足以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时,客户需要缴纳追加保险费,以增加个人账户价值;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2、全球视野 专业投资 秉承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全球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强大的投资能力,我们将专业的投资经验与本地市场有效结合,以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为目标,持续为您创造财富价值。 3、额外投资 随时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利用不时的额外收入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4、账户选择 灵活理财 凭借国际先进的组合投资理念和动态量化模型,提供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等不同类型的组合投资账户,在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精心为您均衡配置,并动态调整投资比例,贴合您的个人风险偏好,满足您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5、账户转换 轻松自由 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账户之间的转换,经本公司同意后,您可以根据投资市场的最新动态和自己的财务规划目标,调整自己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配置,优化投资组合,从而规避因短时期投资市场的波动带来的风险。 6、账户透明 价值有形 本公司将至少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的单位价格,每年还将向您寄送详细的账户投资报告。您也可以通过公司热线电话、公司网站www.aia.com.cn和我公司为您服务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及时信息,随时掌握投资状况!

友邦财富通 A 款投资连结保险(趸交)-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1、若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缴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1.2、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值于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2.1、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缴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2、若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值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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