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1 年的,按1 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 年。 3.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4.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 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 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有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和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两种,投保人可于投保时选择一种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保证给付总额确定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40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