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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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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公司介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因市而兴,因势而变,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寿险服务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查看详细>>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
发行公司: 泰康人寿 保险类别: 少儿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是针对少儿设计的分阶段专项教育金保险,将传统少儿保险的保险责任拆分,构成责任单一、形态独立的系列产品。 利用主险提供满期给付,可用于婚嫁、创业等资金;利用三款教育金附加险分别提供初中、高中、大学教育金,同时还设计了两款专门针对少儿的健康险,提供了医疗及疾病保障。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模块化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区别于传统少儿保险,将少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进行拆分,每一责任构成独立形态的产品,以主约产品形态提供满期生存保险金,以多个附约形态分别涵盖了初中、高中、大学教育金,并针对少儿特点设计开发了少儿医疗险及少儿疾病险,使各项保障功能自由组合,灵活选取,以满足不同客户对保险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与差异化。 满足需求最灵活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包含了“两全保险”、“教育金保险”、“健康保险”,分别提供了初中、高中、大学各阶段的教育金,还提供婚嫁创业金以及少儿健康保障金,客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性投保。单纯的保险责任易于与各类主约产品进行搭配组合,根据不同的需求,无论针对性很强或是保障全面的计划,均可轻松构建设计。在缴费期间的设计上,省去了缴至12周岁、15周岁、18周岁的多重缴费期间,只选用了趸缴、3年、5年、10年四种,既简明而不失灵活。 豁免保费更安心 投保人一旦出现风险,孩子的保险费由谁来缴? “少儿保险”岂不如同虚设?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具备保费豁免功能,解决了客户的后顾之忧。如果不幸真的降临,即可豁免《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未缴的保险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充分体现了人性关怀。 享受分红御通胀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中主险《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与3个“附加教育金险”均为分红型保险,客户可通过保险公司分派红利,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且红利可累积复利计息,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抵御通货膨胀。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三十周岁,领取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中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投保人于保单生效(复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豁免《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未缴的保险费。 2.《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十四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初中教育金一次;十四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3.《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十七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4.《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二十一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5.《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在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然可以报销;对于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是指本附加险条款规定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以上费用须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简称“三目录”)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6.《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内,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90(含)日后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支付特定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是指下列18种疾病: 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重度脑损伤、暴发性肝炎、瘫痪、肢体残缺、川崎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植物人状态、主动脉手术、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幼儿系统性慢性关节炎、严重心肌炎、良性脑肿瘤、听力丧失、双目失明 红利领取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四款产品均为分红型保险,保单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 1.现金领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投保人给付。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派。 产品服务 保费自动垫缴(仅限于“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其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及其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九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得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合同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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