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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2广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广州铁路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是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本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性质、发证机构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内容;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电子介质副本是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缴存额调整及单位账户信息查询的必备证件。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 单位开户(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包括广州铁路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下同)办理单位开户(缴存)登记手续,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证》。

(二)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缴存)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登记表》记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行业代码,单位预算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身份证号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工商登记信息,单位批准成立信息等。

(四)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且《单位登记表》填写符合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第七条 单位变更登记

(一)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业务网点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载明事项的,中心业务网点应当收回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并按照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

第八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注销登记。

(二)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

3.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一份。

4.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四)单位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的,中心业务网点应缴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并向单位出具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五)单位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账户转移至保留的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年度检验

第九条  中心每年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进行年度检验。具体年度检验时间和程序由中心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年度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况;

(三)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

(四)单位为其在职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五)中心认为需要年度检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

(二)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单位通过年度检验的,中心业务网点在其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戳记。单位未通过年度检验或逾期不年度检验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作废。

第四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由单位保管。单位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的,应申请补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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