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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知 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的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的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9、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0、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

11、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2、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3、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4、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5、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家庭成员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或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无经济来源的,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4、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5、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6、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7、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等。

四、工伤保险费补缴: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进行稽查核实。检查合格的,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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