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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任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出示“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其他手续由医院帮助办理。

一、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任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出示“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其他手续由医院帮助办理。住院押金先交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即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以后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单位、单价、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一式两份,由患者和医院收住科室各存一份。

参保人员确需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使用审定表》,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否则,可拒付其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泰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投放到市医保处在医院设置的“泰安市医疗保险征求意见箱”,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算支付以下费用:

⑴起付线以下费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额自负部分;

⑵使用乙类药品、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先自负10%部分,使用人工器官等一次性材料个人先自负15%部分;

⑶在职人员;一是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含)以下,按照缴费基数与享受住院待遇挂钩后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计算,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费的,个人负担15%;缴费基数每递增10%(含)以内,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1%,直至降到个人负担10%。

(4)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个人负担10%部分。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住院押金单据到医院医保科室办理结算业务,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市医疗保险处结算。

四、新增住院医疗补助待遇

1、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建立补助制度。对一个医疗年度内超过15万元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5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25万元以上,分别给予60%、50%的补助。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3、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结算后,再按照起付线降低一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的办法予以补助。

4、超过15万元以上补助的费用及低保、重残人员的补助费用,在医院结算时,先由个人垫付,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携带单位或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统筹费用结算单等材料报送市医保处结算。

五、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否则,除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参保人员凡未出示《医疗保险证》造成按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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