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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赔付对车不对人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赔付对车不对人。

李某受雇于史某,无证驾驶客车发生意外撞死他人,事后保险公司判定由于无证驾驶而拒绝理赔。近日,史某一纸诉讼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定即使是无证驾驶出的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按规定进行理赔。

据了解,在去年年底,史某雇佣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客,而李某却是无证驾驶,在316省道上发生意外,与骑自行车的杨女士相撞,致使杨女士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者承担,死者对事故无需负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驾驶者李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一次性赔偿杨女士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而在这之前,史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也是11万元。于是在判决之后,车主史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

在受理此案例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是驾驶人李某而不是史某。而史某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定史某无足够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拒绝理赔。

史某在得到拒赔的结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害11万元,同时承担本次起诉的诉讼费用。在经过对事实的认定之后,法院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强险对车不对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履行保险条款,依法作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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