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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兰州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兰州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缴存职工就近选择中心下属的各县区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具有兰州地区城镇户口的户口簿。

2、在兰州地区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兰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年的交款票据(由代办机构代缴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本人交款票据原件的,在含有本人款项的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姓名,并由代办部门加盖代办部门鲜章)。

3、《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为10%-21%,由本人自行选择申报,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再继续缴存。

自由职业者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可以采取现金缴付、银行转账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但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如未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权利;如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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