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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购房提取】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还贷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提前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失业职工的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其他情况的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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