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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济源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冲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将借款人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简称“冲还贷”)。

二、“冲还贷”的种类

1、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使用本人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无法全部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利用其他自有资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由于网络系统原因,中心暂不开展该项业务。网络建设升级完毕后,由中心另行通知。)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

即每月将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还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冲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冲还贷”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申请“冲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及其配偶及所在单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2、借款人还款24个月以上,且申请“冲还贷”之前连续24个月没有逾期情形发生;3、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能够还款12个月以上。

四、“冲还贷”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

(一)扣划方式

按照借款人选择,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冲还贷”种类,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从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二)扣划额度

1、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冲还金额为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别逐月整期扣划(即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或其配偶任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扣划额度时, 系统即自动扣划。

3、中心“冲还贷”系统扣划以百元为单位,余额需借款人自行补充。

(三)扣划顺序

先借款人后配偶,再次为银行还款账户。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第一扣款账户,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第二扣款账户,银行还款账户为第三扣款账户。

(四)扣划时间

1、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每月15日中心进行系统冲还扣划,借款人须提前10天办理预约。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后,每月14日系统进行扣划(遇节假日顺延)。

五、“冲还贷”的办理

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冲还贷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所需资料。

2、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行审核、审批。

3、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一同到中心签字。

4、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扣划时间系统开始扣划。

六、变更与终止

1、在委托“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若变更“冲还贷”业务,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冲还贷”委托协议变更书》,进行“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

2、《冲还贷委托协议》所约定时间执行结束后,“冲还贷”即暂停扣划。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累积且再次符合“冲还贷”条件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3、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冻结等情况;(2)借款人“冲还贷”期间出现逾期情形。

七、责任和义务

1、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通过银行继续正常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

2、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发生与“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及其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

3、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不能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如借款人确需办理,必须先解除“冲还贷”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4、“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5、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上述“冲还贷”业务的,中心可暂停相关业务。

八、本规定由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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