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特殊情况?
失业保险的特殊情况
1、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一)再就业;(二)服兵役;(三)移民;(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社会保险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夕死亡,应参照当地关于在职员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和养老金。”
4、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缴费期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跨统筹区转移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分配办法》第22条,“如果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自治区、直辖市失业保险费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拟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计算。
5、农民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收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前续签,终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他们的工作时间长短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事实上,农民工和城镇工人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没有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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