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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糖尿病医保报销政策

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便捷糖尿病门特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报销,根据有关文件,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糖尿病门特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便捷糖尿病门特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报销,根据有关文件,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糖尿病门特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糖尿病门特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报销作出重要调整。相对于之前年度内降糖药费超1万元由本人垫付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的政策,从2012年11月1日起,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垫付按季度报销制度。

调整后的报销政策充分体现了便民性,首先从2012年11月1日起,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垫付按季度报销制度,缩短了报销时间。此外,对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实行特殊关照。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申请调整报销结算办法。区县社保分中心按以下原则处理:对系统中加注标志的享受低保、特困救助、重度残疾人员,由参保人员本人在已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继续刷卡结算。对其他按季度垫付报销有困难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糖尿病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可实行按月报销。参保人员选定1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后,该医疗机构作为以后医疗年度本人专门的糖尿病门特定点就医机构,每年可申请变更一次。

垫付报销申报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由单位归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按照个人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由本人直接向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申报。参保居民、学生儿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通过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申报报销。

除此之外,通知强化了对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了报销效率的要求,要求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进一步简化经办手续,及时、高效地做好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和垫付医疗费报销服务工作。研究建立医保药品便民配送制度。同时强调加强对糖尿病门特等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降糖药费用超1万元继续刷卡的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费用发生情况的监管。对有明显违规、超量取药或不合理用药等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医师和参保人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严肃处理,保持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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