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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相关政策

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起,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将发生变化。

从石家庄市政府了解到,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起,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将发生变化,剖宫产由以往的3000元变为3500元。

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生育津贴待遇

办法规定,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剖宫产定额报销3500元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酗酒造成妊娠终止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属于新生婴儿的;因医疗事故所致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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