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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就医指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需生育住院的,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外国籍职工生育住院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
  
三、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须由定点医院办理网上转院申请,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五、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按规定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登记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划入其医疗保险缴费卡内)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六、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在生育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家属)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材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投靠配偶的另需提供: 1.男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男方户口不在当地,需要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2.男方房产证复印件, 如男方在当地无房产,居住在亲属家,需提供房主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男方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男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投靠双方父母的另需提供:1.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父母的房产证复印件;3.如户口不与父母在一起,需提供社区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以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均用A4纸复印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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