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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经过六年多的运作,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现了全市广覆盖,2009年度,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98万人。非厦门户籍外来女职工,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已交满12个月的,同本市人员一样能申领厦门生育保险待遇。外来女职工,由于大部分非常年轻,又处于生育高峰期,这一群体已成为申领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申领条件

(一)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当月起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前一个月止,但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四)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必须是正常缴费。

二、申领程序

(一)登录厦门劳动保障局网,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受理窗口(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到所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四)符合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三个月之内为核实期限,若没有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本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失业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生育津贴: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四、待遇申领时间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五、待遇申领截止日期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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