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㈠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㈢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二、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缴费至满15年后,从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单位人员参保登记经办流程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泉州市南俊巷新府口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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