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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医保中心

包头市医保中心
包头市医保中心
地址: 包头市昆区市府西路3号写字楼
邮箱地址: -
官方网址: http://www.12333s.cn/ecdomain/framework/nmhrss/index.jsp

包头市医保中心工作纪律及监督机构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根据局党委的安排,结合医疗保险中心的实际情况,对我中心经办业务及其监督机制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及监督机构:

1、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医保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2、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服务,对参保职工提出的疑问,要做到认真、耐心地解释,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或现象。

3、建立“首问责任制”,即工作人员对咨询者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热情地给予解释。职责范围内解释不了的,要引导咨询者去相关科室进行咨询,确保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

4、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徇私舞弊。

5、认真做好“一条龙”服务,对手续齐全的参保单位,在中心规定的办理业务时期内,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办理各项业务,不托延、不推诿。

6、同各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协调配合,确保参保职工及时、方便、优质地享受医疗服务,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5169576 为保障以上工作纪律的落实特成立以下监
督检查领导小组

1、廉政监督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以中心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及政工科长为副组长,各科科长及政工科工作人员为成员。职责: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的出勤、言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是否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行为,同时接受投诉及举报工作,联系电话:5169576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以分管主任为组长,相关科室科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组员。职责: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等相关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药店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药店的奖惩额度,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3、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中心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为成员。职责:决策制定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参保患者的就医行为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违约责任的处理,确定处理标准及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选定程序

(一) 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1、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由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市医保中心医管科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的确定原则,选定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

4、上报分管主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统一研究选定后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5、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二)定点零售药店选定

1、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具有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市医保中心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的确定原则及第七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选定具有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

4、上报分管主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统一研究统筹选定定点零售药店后发放标牌。

5、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地址:包头市昆区市府西路3号写字楼

邮编: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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