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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社保待遇及享受条件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与以往的政策法规相比有哪些亮点?

答:《社会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亮点: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可随身转移;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可查询核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根据《社会保险法》,哪些人群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问:根据《社会保险法》,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为解决现行制度中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该法规定,这些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待遇: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残疾和遗属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相关标准,还需要国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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