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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是什么?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网友咨询: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是什么?

金投保险网专家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规定。

一、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职工到当前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从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状况看,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并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职工已经失业,但是因各种原因并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就业;三是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没有处于失业状态,离开原工作单位后马上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也不存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具体政策: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总结《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

三、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如前所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其缴费年限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权益积累的性质。那么,当职工流动就业时,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对其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时,需要处理好本条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不管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但是,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新计算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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