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社保局市本级在总结历年年审工作的基础上,对2011年度年审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新增加3个年审点,方便了离退休老人。此次指纹生存认证为期2个月,在原有的新城区社保局综合业务服务大厅和万商大院社保活动中心年审点基础上,新增红山区社保局(三东街原武装部楼)、元宝山区社保局(平庄哈河街中段)、松山区社保局(松山区政府东侧)三个年审点。离退休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居住地点就近选择年审地点。另外,患病、年岁较高、行动不便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由其子女到市社保局或万商大院社保活动中心两个年审点登记,并填写“本地行动不便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进行年审。
赤峰市社保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办法及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制订市外人员入市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
(四)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综合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则及政策;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贯彻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仲裁规则;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
(六)负责全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的监控指导;调解行业之间的分配差距;规范企业工资收入支付标准;审核企业工资总额。
(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实施行政监督;组织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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