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5号),借鉴其它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5号),借鉴其它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楼盘项目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和管理部自行审批后报分管贷款业务领导批准后放款。贷款管理处设专人对全市贷款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其职责主要是对项目进展、个贷资料规范性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报中心处理。

二、申报楼盘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实地调查项目进度正常,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贷款管理处将个贷拨款单报财务申请贷款资金;县(市)分中心、管理部贷款资金审批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即可。

四、借款人提供购房协议或普通购房合同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产权证已办理抵押完毕的,借款人在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以此房产作为抵押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住房只办理可用于居住部分的贷款业务。

七、自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总造价的80%。

八、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有关资料后3日内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放款通知且委托贷款资金到账后2日内完成放款手续。此项工作由贷款管理处负责督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