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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医疗保险待遇以及转外就医相关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区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扬州市区转外就医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区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扬州市区转外就医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转扬州市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转外医疗机构”)范围,将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转外医疗机构范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在原转外医疗机构产生的后续门诊放化疗相关医疗费用,由转外医疗机构出具门诊放化疗证明后,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三、肝(肾)异体移植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行移植手术后,其后续在原转外医疗机构门诊复查相关医疗费用,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执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医疗负担,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二、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

三、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和待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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