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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为切实做好2015核定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5核定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一)鄂州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鄂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474元(2790元/月)。根据现行规定,2015核定年度内,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保底数为1670元/月,封顶数为8370元/月。

(二)单位申报缴纳2015核定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4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申报2015核定年度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时,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0元。

(三)职工个人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2014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保留到10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5%、个人缴费比例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20元;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5%(可由单位选择参保)。

(三)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0.5%。

(四)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0.6%;二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1.2%;三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3%。

(五)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人数≥男职工人数,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女职工人数<男职工人数,单位缴费比例0.5%。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它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应当由法人签章以及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凡资料报送不完备或单位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的报税单,将依据报税单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除政策规定外,同一缴费个人只能申报1个缴费工资基数,各险种参保人数必须一致,不能做到政策规定一致的,要附说明。

(三)在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对缴费单位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其中,参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新成立的参保单位无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申报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新增职工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核定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其它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4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已完成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核定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参保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U盘拷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ez12333.cn),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据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手续。

(三)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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