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1、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补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问题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补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当时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当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当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不计滞纳金。判决或仲裁书中未明确职工当时实际工资的,按照当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补缴的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再享受补缴期间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足6个月的,超过6个月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欠费超过三个月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其欠费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连续计算。自重新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设置个人账户问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本人申请选择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其按照8%的标准足额缴费的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至最低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缴差额的年限,也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3、已享受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差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五、职工、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移问题
(一)参保居民在本市各参保地之间相互转移
参保居民在本市各参保地之间互相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应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原参保地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
(二)职工、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移
原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享受相应待遇。
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以继续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待遇,最长不超过当年底且不可重复享受。
六、退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参保居民因户口迁出办理退保,已进入待遇享受期且暂未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享受迁出地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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