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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3月29日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立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体系,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扶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各种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原则,在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加符合需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区、县(市)卫计局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审批,市卫计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四、扶助政策

(一)建立完善可持续的经济扶助制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省以上补助资金之外的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建委、卫计委)

(三)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4.支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扶助对象,作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的重点人群,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比。(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扶助对象死亡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建立医疗保障制度。

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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