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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_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19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稳步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尚未分类和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根据单位性质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含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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