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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2016年医保新政策:邢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衡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遵循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三)参保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参保;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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