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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达市人社办发〔2016〕1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分局:

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提高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我们编写了《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全面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2日

《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成年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如何参保?

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登记。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向经常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予参保登记的证明,以及已在拟参保地购买房屋或连续居住(住院就医的除外)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三、城镇居民医保在哪里进行参保登记?

答:成年城镇居民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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