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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6〕6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建立合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多样、质量优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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