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4〕54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4〕54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公布如下:
1、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高档46720元、低档10240元。
2、从2016年1月1日起,按高档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按低档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4元。
【社保知识】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一)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设“高、低”两档。高档为“73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档为“16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08〕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金改为以养老补贴的形式发放。按高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按低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发。
养老补贴的项目构成、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三)每年1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期调整。
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具有我市户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原被征地农民”)和本意见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新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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