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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条件及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已经纳入县区扶贫攻坚范围的贫困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三次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人员。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资料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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