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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达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方便医药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异地就医管理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医药费用即时结算;省外即时结算系统开通前,由本人垫付医药费用,持有效原始票据回参保地按规定报账。

第二章 就医人员管理

第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备案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经登记备案到市外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费。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异地人员);

(二)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人员(以下简称转诊转院人员);

(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人员(以下简称临时异地人员);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人员(以下简称自主异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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