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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竞争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在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行为。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5日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在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行为。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管理中心在确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正常支付以及扩面、金融业务考核奖励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存款(简称公积金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受托银行是指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嘉兴市区或县(市)分中心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市级分行作为唯一投标人)。

第五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管理中心“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市中心由党组(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分中心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六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由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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