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5日讯:《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受委托银行的范围,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可贷额度
第四条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或本人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引进人才、军转干部等特殊群体,在申请贷款时,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本市购建住房,凭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载明缴存公积金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情况、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的证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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