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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型个人账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拓宽活化个人账户支出途径,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作用。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23日讯: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拓宽活化个人账户支出途径,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6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二条家庭型个人账户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累计到一定额度后,超出部分允许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互济共用。

第三条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及其被授权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被授权人”)。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建国前老工人、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医疗费用由财政列支的特殊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在4000元以上部分可授权近亲属使用。

第六条被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当前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足部分可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被授权人无个人账户的,就医时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直接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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