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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23日讯: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现就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1.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2.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

3.《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6.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下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其中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市或其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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