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相关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29日讯: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精神,推进全市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相关房改政策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三、缴存单位可在单位、职工各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于10%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四、连续亏损1年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相关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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