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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1日讯: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区域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域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同)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有利于规范医保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经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五)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学检验所、病理诊断中心、护理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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