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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1日讯:《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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