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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20日讯: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按月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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