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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9月13日讯,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2016年财政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为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2017年个人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三)2017年特困人群补资助标准

1.民政资助。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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