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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2016年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9月20日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着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确认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附件2)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3)申请信息确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对购房人是否属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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